伟德bv1946官网本(專)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校發[2015]141号
為規範本(專)科教學管理,維護本(專)科教學秩序,有效預防各類教學事故的發生,及時、嚴肅和妥善地處理已發生的各類教學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伟德bv1946官网教師本科教學工作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本(專)科教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事故是指由于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及部門)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教學工作程序、教學工作規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導緻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主要是指課堂教學、實踐教學及課程考核等;本辦法所稱教學管理涉及負責校級教學管理、學院(中心或部門)教學管理及為本(專)科教學工作提供服務保障的各單位及個人。
第二章 分級與認定
第三條 根據教學事故發生的情節和所造成影響程度的不同,教學事故分為三個級别:重大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事故認定範圍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踐教學、考試與成績、教材管理、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各個方面。
第四條 重大教學事故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後果十分嚴重,情節極為惡劣的,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一)在教學及教學管理活動中出現違反憲法、法律或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等的言論和行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穢内容,其言行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産生嚴重不良後果;
(二)無故拒不接受學校(學院、中心、系、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學任務;
(三)在畢業論文(設計)環節中,指導教師發現學生僞造數據、抄襲他人成果、弄虛作假的現象未予以糾正,後果特别嚴重;
(四)未經學院(中心)、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和實踐單位同意,擅自縮短實習時間7天(含)以上;
(五)對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踐或實驗活動中受到重大傷害、死亡;或造成大型、貴重設備的損壞,價值在10萬元以上;
(六)命題教師或其他有關人員在考前洩露試題、考試中暗示、透露試題答案或其他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七)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籍、學曆、學位等各類證書、證明;因審查不認真發給不應該獲得學位證書者相應的證書;
(八)由于教學安排或教學管理失誤,導緻重大教學進程受阻或失控;
(九)其他違反教學或教學管理規定,後果十分嚴重,情節和影響極為惡劣的言論或行為。
第五條 嚴重教學事故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教學活動中,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開教學崗位10分鐘以上;
(二)無正當理由,上課、實驗、監考期間撥打或接聽電話,或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内容或環節,緻使幹擾、延誤、縮短或中斷教學活動10分鐘以上;
(三)強制學生購買自編教材,或強行推銷未經批準選用的教材,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
(四)未經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課、缺課或缺席監考;
(五)任何單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占用教學場所,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六)實踐教學指導或帶隊教師違反學校實踐教學的相關規定或實踐單位的相關規定,對實踐教學或實踐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七)未經學院(中心)、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和實踐單位同意,擅自縮短實習時間3天(含)以上;
(八)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離崗位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到嚴重傷害,或因不規範操作、管理不善等導緻教學儀器設備損失價值在1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
(九)教師在指導學生畢業設計(畢業論文)過程中,未按要求指導學生,或對工作不負責任,導緻學生論文質量低劣,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畢業設計(畢業論文)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十)超過規定時間仍未排定課表或考試日程,影響教學進度或考試秩序;
(十一)試卷試題出現嚴重錯誤,導緻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
(十二)遺失學生平時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報告、期末試卷、畢業論文、課程設計等重要材料,緻使無法評定學生課程成績;
(十三)主考、監考教師遲到10分鐘以上,未能嚴格執行有關考試規定而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紀律松懈;
(十四)考試中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未及時糾正、處理或隐瞞不報,或其他未按監考守則規範考場秩序導緻考場混亂或回收試卷缺失的;
(十五)不按評分标準閱卷,随意給分或改動成績,誤判、漏判試卷分數超過三份(班級規模50人以下)或應判試卷總數的6%(班級規模50人以上),且未主動糾正;
(十六)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由于管理不當,丢失學生學業檔案、丢失學生原始成績單、丢失應保存的試卷及丢失保密實習資料等;
(十七)規定課程連續兩年不能按計劃開出,影響教學計劃的正常執行,造成嚴重影響;
(十八)關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度不合理或通知未能及時下發,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十九)在考試安排中漏排班級、考試課程,嚴重影響考試的正常秩序和進程;
(二十)故意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生成績單及非學曆證書或證明;
(二十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的重大教學事故故意隐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對本單位教務管理職責規定不明确或不按規定執行,對學生中發生的重大教學問題未能及時了解和處理,造成嚴重後果。
第六條 一般教學事故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輕微的,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教學執行計劃确定後,教學管理人員未在開學前向任課教師下發教學任務書,影響正常教學運行等;
(二)教學活動中,任課教師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開教學崗位10分鐘(含)以内;無正當理由,上課、實驗、監考期間撥打或接聽電話,或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内容或環節,緻使幹擾、延誤、縮短或中斷教學活動10分鐘(含)以内;
(三)未經學院(中心)和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更教學活動時間或地點;擅自變更主講教師、找他人(非教學任務書中指定的任課教師、實踐指導或帶隊教師)代課、串課;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按計劃完成教學任務;
(四)未經學院(中心)、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和實踐單位同意,擅自縮短實習時間2天(含)以内;
(五)實踐教學指導或帶隊教師違反學校實踐教學的相關規定或實踐單位的相關規定,對實踐教學或實踐單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六)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離崗位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傷,或導緻教學儀器設備損失價值在1萬元(含)以下;
(七)發現學生平時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等有嚴重抄襲現象未予以制止或及時向學院(中心)彙報;
(八)未按學校規定批改平時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報告、期末試卷、畢業論文(設計),或未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交成績、試卷分析報告、學生試卷等需報送的材料,産生不良後果;
(九)主考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将試卷送達考場,或因試卷數量不足等原因,造成考試延誤10分鐘(含)以内;或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沖突的;
(十)主考、監考教師遲到10分鐘(含)以内,未能嚴格執行有關考試規定而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紀律松懈;
(十一)誤判、漏判試卷分數不超過三份(班級規模50人以下)或應判試卷總數的6%(班級規模50人以上),緻使試卷成績與實際成績不符,且未主動糾正;
(十二)非技術原因,期末考試結束後30天内本科生課程成績未錄入;
(十三)未及時将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通知學生,未按規定将必要信息通知學生家長;
(十四)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和規定年限保存各類教學檔案材料;
(十五)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内擅離崗位,或無人響應故障報告達到10分鐘,造成教學設施無法正常使用,影響正常教學進行。
(十六)多媒體教學設施、教室桌椅、黑闆、燈具、電鈴等基本教學保障設施損壞,報修後未能及時維修,導緻教學無法正常進行。
第七條 凡本章未詳盡列舉的其他違反教學工作程序、教學工作規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導緻教學秩序、教學進程、教學質量受到影響、産生不良後果的情況,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後果的嚴重程度比照本章規定進行相應教學事故認定。
第三章 處理
第八條 教務處對全校本專科教學活動進行檢查和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理教學事故,并接受全校師生對教學事故的舉報。
第九條 教學事故一經發現、報告或被舉報之後,對重大和嚴重教學事故由學校教務部門會同校紀檢委和責任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對一般教學事故由學院(中心、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在舉報或發生後十天内向主管領導提交報告。核實後由責任人本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院(中心、部門)或教務處視情節輕重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主管領導簽批。
第十條 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理分學校和學院(中心、部門)兩級進行,重大教學事故和嚴重教學事故由學校進行處理,主管校長簽批;一般教學事故由學院(中心、部門)處理,學院負責人簽批。
處分程度分為行政處分、通報批評兩個級别。行政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做出;通報批評分為全校通報批評和單位通報批評,全校通報批評由教務處做出,單位通報批評由學院(中心、部門)作出。
第十一條 對重大教學事故責任人,由學校主管校長對責任人簽發《重大教學事故通知書》,通知書存根保存教務處備查;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處分期内,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扣發半年至全年津貼,取消責任人應聘高一級職稱及取消評優、評獎資格;對于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可以對責任人實行緩聘甚至解聘。
第十二條 對嚴重教學事故責任人,由學校主管校長對責任人簽發《嚴重教學事故通知書》,通知書存根留教務處備查;對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并進行全校通報批評。
處分期内,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扣發一定數額的津貼(以季度津貼額為基本單位),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責任人評優、評獎資格。
第十三條 對一般教學事故責任人,由學院(中心、部門)負責人對其簽發《一般教學事故通知書》,通知書存根留本單位備查;對責任人在本單位内進行通報批評,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扣發一定數額的津貼(以月津貼額為基本單位),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責任人參加教學類獎項的評選資格。
第十四條 三年内累計發生兩次一般教學事故可認定為一次嚴重教學事故,三年内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可認定為一次重大教學事故,五年内累計三次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應調離現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各有關學院(中心、部門)在教學事故處理完畢後将《教學事故通知書》的複印件報學校教務處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作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據。
第十六條 教學事故堅持舉報必查、有錯必究的原則,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隐瞞事實,不得包庇事故責任人。《教學事故通知書》應附有學校(學院、中心、部門)的明确處理意見,事故記錄中應明确列出責任人,不得以單位、部門集體頂替。凡發生教學事故不按規定上報或者故意隐瞞本單位、本部門事故者或檢查中發現事故拖延不報者,一經查出将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第四章 申訴和仲裁
第十七條 教學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存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學校負責認定及處理的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 學校在接到申訴後10個工作日内,就申訴内容做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者本人。若對複議結果不服的,按學校有關申訴程序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專)科教學活動。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果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伟德bv1946官网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及處罰條例(暫行)》(校發[2003]73号)同時廢止。
(伟德bv1946官网于2015年9月25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