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bv1946官网本科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以下稱學生)。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請假,延期入學時間最長為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入學報到前向學校提出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學校确認後予以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能超過2年,保留入學資格滿1年時本人必須确認是否随下一年級入學(應征入伍除外)。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治療或休養的,可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2周内按照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合格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合格已經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學生希望獲得更好的成績,可以申請重修。重修課程不另外計算學分,評獎、評優、保送研究生等按第一次成績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通過雙學士學位教育等方式輔修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經學校同意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後予以置換。學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的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應積極參加學校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所參加的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本專業培養方案中課外培養計劃環節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并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學校教務管理部門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如實予以記錄并存檔。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實行考勤制度,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學期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學生每次請假最長時限為2周,學期累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2次。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關于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學生請假應事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履行審批手續。
學生因病住院治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一般應當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申請緩考,經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管理部門審批後,緩考該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開展的誠信教育活動,遵守學校學術誠信制度。學校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學生有失信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符合相關要求,經學校嚴格審查後,可允許轉專業:
(一)符合學校招生相關政策,高考成績特别優秀,獲伟德bv1946官网新生入學獎學金的;
(二)按照學校轉專業選拔計劃,達到相關選拔要求考核被錄取的;
(三)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由學校組織統一進行專業分流或調整的;
(四)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确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的;
(五)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适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六)學生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因自身情況申請轉專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允許轉專業:
(一)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
(二)經我校選拔錄取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學生;
(三)有考試違紀行為或其他紀律處分尚未解除的學生;
(四)有轉學、轉專業經曆的學生;
(五)國家有相關規定、教育部不允許轉專業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 申請轉入我校的本(專)科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其高考成績應達到拟轉入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成績。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我省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對于轉入我校的學生,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學校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規定學制基礎上延長2年。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按照要求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限,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以續休,學生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創業需要申請休學的,經學校審批通過,可以休學創業。休學創業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2年,休學創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規定學制基礎上延長4年。休學創業的學生需滿足以下條件并提交支撐材料:
(一)具備正式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公司或企業實體;
(二)學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
(三)實際運營的公司或企業實體,提供驗資報告或1-2個月的财務報表。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其學籍由學校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能參加休學學期的課程考核。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學校開學2周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二)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每學期開學2周内未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的,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退學學生經學校批準後一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不辦理退學手續的,15日内學校注銷其學籍。已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在最長年限内可以重修有關課程或者補作畢業論文(設計),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用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且有完整成績記載的,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時間不滿一年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變更理由及證明文件由學校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九條 在主修專業修業年限内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同時,完成雙學士學位教育培養方案要求,取得相應學分,頒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雙學士學位證書。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者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與學校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學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八條 學校提倡并➿⚽✨➿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九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按照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學校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九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根據處分等級設置6到12個月的處分期限,處分到期後按學校有關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事務辦公室負責人組成。
學校制定《伟德bv1946官网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伟德bv1946官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五條 自處理、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六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抵觸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專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伟德bv1946官网本科學生管理規定》(2014年修訂)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