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研究生一般隻能接觸、知悉、産生和處理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确需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由導師提出申請,報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批準。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必須涉密的研究生,在研究生開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學位論文開題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審查批準,簽訂保密協議。
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局留權、長期居留權許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研究生,不予确定為涉密研究生。
第四條 涉密研究生在開展涉密研究或工作前由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對其進行保密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開展涉密研究或工作。
第五條 涉密研究生的導師是研究生在學期間保密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涉密研究生開展經常性的保密監督檢查和教育。
第六條 涉密研究生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應定期對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教育培訓,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個學時的保密專題教育培訓。
第七條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證件應由研究生培養單位統一保管。拟出國(境)的涉密研究生參照學校涉密人員的相關規定履行保密審批手續。涉密研究生經批準出國(境)的,應進行行前保密提醒談話,簽訂出國(境)保密承諾書。涉密研究生應當在返回後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證件交由研究生培養單位統一保管,并書面報告出國(境)期間保密規定執行情況。
第八條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參加有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參與的學術交流等活動,應經導師批準,并由導師進行保密提醒談話。
第九條 涉密研究生公開發表學術論文或公布本人相關科研工作信息,必須經導師同意後,報研究生培養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公開發表或公布。
第十條 涉密研究生因畢業、涉密工作結束等原因不再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對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教育談話,告知其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嚴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載體,掌握其就業、去向等相關情況,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上述手續辦理完結,涉密研究生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章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管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是指以文字、數據、符号、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第十二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涉密級别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個等級。
第十三條 申請定密的學位論文必須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學位論文的作者是涉密人員或者涉密研究生;
2.學位論文的導師是涉密人員;
3.學位論文中的研究内容涉密,且無法脫密化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保密工作實行指導教師負責制。涉密學位論文作者的指導教師和涉密項目組保密員要認真落實涉密學位論文開題、撰寫、評閱、答辯、歸檔等全過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确定應履行審批手續,必須在研究生開題前提交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報送學校相關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開題工作。相關審批材料由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項目主管部門、研究生培養辦公室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與研究生學位授予材料一并交檔案館存檔)負責留存。
第十六條 如學位論文涉及研究生所在工作單位的保密事項,需要定為涉密論文時,除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外,還應提交所在工作單位保密委員會出具的學位論文定密證明文件,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涉密學位論文的開題工作。
第十七條 涉密學位論文的開題應根據保密工作的要求,不對外公開,由指導教師安排在适當的地點,并組織涉密人員參加。具體參加的涉密人員名單應報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審批。
第十八條 參加涉密項目的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開題後,因各種原因更改研究課題,應填寫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研究終止的審批材料,并報送研究生培養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及研究生培養辦公室。進行新的涉密項目研究的,應重新辦理涉密申請審批。
第十九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必須在封面或首頁做出國家秘密标志。非書面形式的涉密載體,要以能夠明顯識别的方式予以标注;電子文檔中含有國家秘密内容的,應做出國家秘密标志,且标志與文檔正文不可分離。
第二十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起草、研究、實驗、存儲等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和标準配備、使用必要的防護設施設備,确需在辦公場所外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應在涉密計算機上完成,使用的存儲介質(光盤、優盤、移動硬盤等),必須是由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統一購置、分類、編号、登記的涉密存儲介質,按相關涉密設備、涉密存儲介質的保密規定要求,按同密級文件進行管理。嚴禁使用非涉密存儲介質及私人所有的存儲介質處理涉密内容。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打印、複印和裝訂等制作過程應在學校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二十一條 涉密的研究生學位論文送交評閱時,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委員均應聘請涉密人員參加,在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對其涉密資質進行審核後,報所在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論文評閱及答辯結束後,送交相關專家的學位論文應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條 在填報涉密研究生學位論文相關學位授予信息時,應對涉密信息進行脫密處理,其他相關信息應正常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在涉密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後,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及時将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審批相關文件、學位論文及學位授予材料送校檔案館存檔。在存檔時要向檔案館聲明,并按照學位論文确定的保密級别進行存檔。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學位論文。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未解密公開前,不得對外公開。保密期滿後,如需對外公開,應對該涉密學位論文重新進行保密審查,滿足解密條件并履行解密手續後,方可對外公開。
第二十五條 涉密學位論文在保密期限内,有關人員經審批後可以按規定程序查閱。
第二十六條 涉密學位論文按照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有關規定解密後,應向學位辦公室報送,并由學位辦公室向國家圖書館等機構移交。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如發現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保密規章制度的行為,導師和有關部門應及時糾正與處理;對不适合繼續進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應及時終止其參與涉密工作,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未能嚴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将報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學位論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職責的相關責任人,将追究責任并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将報送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和學校保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伟德bv1946官网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管理暫行規定》(校學位字〔2015〕11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