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用房(辦公及實驗用房)、實驗儀器設備、辦公家具管理使用責任,更好的發揮學院資産的使用效率,為學院的教學、科研服務,結合學院實際制定下列管理規定:
1. 學院管理範圍内的公用房、實驗儀器設備、辦公家具等資産必須嚴格按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管理規定辦理管理手續。
2. 學院建立分類的房屋、設備儀器、辦公家具使用管理台帳。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具體管理由學院各分管領導負責管理。
3. 實驗(辦公)用房、實驗儀器設備、辦公家具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由學院各分管領導負責。
4. 人員調轉有關情況的管理:
(1)據校資産處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相關管理規定,教職工調轉(出)時除用其本人課題及項目經費支出和購買的儀器設備外(儀器設備清單經學院與調轉(出)人員本人簽字确認),并在調轉時上資産處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其他與材料學院學科建設相關的儀器設備歸屬權屬學院擁有,不得随本人一起調轉。
(2)屬于學院固定資産範疇内的辦公設備及辦公家具歸屬權屬學院,調轉(出)人員不得擅自帶走。
(3) 調轉(出)手續辦理完畢後,調轉(出)人員需将本人辦公用房、辦公家具及屬于學院的儀器設備等交付學院,對不能馬上倒出和交付學院的辦公用房、辦公家具及儀器設備等需确定具體時間,時間一般最長不超過1個月。
(4) 調轉(出)人員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在将辦公用房、辦公家具及儀器設備交付學院前,各辦公用房、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等安全及安全防火職責由其本人負責。
(5) 學院将積極配合學校為調轉(出)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履行學院職責。
(6) 調轉(出)人員須與學院簽訂以此管理規定為主要内容的協議。